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19119-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977—2008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横截面 transverse plane

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垂直面。

3.2

空载 unladen

无驾驶员、乘客或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轮和随车工具。

3.3

装载 laden

装载着制造厂确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4

装置 devices

用来执行一种或多种功能的部件或组合件。

3.5

灯具 lamp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

3.5.1

灯丝灯泡的光源 light source of filament of
bulb

即灯丝本身,如灯泡具有几个灯丝,则每个灯丝构成一个光源。

3.5.2

等效灯 equivalent lamps

具有相同功能,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低速

GB/T 19119—2015

汽车通过型式检验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

3.5.3

独立灯 independent 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3.5.4

组合灯 group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分开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5

复合灯 combin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共同的

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3.5.6

混合灯 reciprocally incorporated lamps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异)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

有发光面(对于牌照灯和第5、6类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不存在时,用透光面取代)和共同灯体的装置。

3.5.7

单功能灯 single function lamp

装置中执行单个照明或信号功能的部分。

3.5.8

远光灯 driving beam(main-beam)headlamp

照明低速汽车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

3.5.9

近光灯 passing beam(dipped-beam)headlamp

照明低速汽车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不造成眩目,或产生不舒适感的灯具。

3.5.10

转向信号灯 direction-indicator lamp

用于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低速汽车将向左或右转向的灯具。

3.5.11

制动灯 stop lamp

向低速汽车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低速汽车正在制动的灯具。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

似的装置点亮。

3.5.1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rear-registration plate illuminating
device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5.13

前位灯 front position lamp

从低速汽车前方观察,表明低速汽车存在和宽度的灯。

3.5.14

后位灯 rear position lamp

从低速汽车后方观察,表明低速汽车存在和宽度的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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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低速汽车存在的装置。在本标准中,

回复反射牌照板不属于回复反射器。

3.5.16

危险警告信号 hazard warning signal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低速汽车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5.17

前雾灯 front fog lamp

用于改善在有雾、雪、雨或尘埃的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3.5.18

后雾灯 rear fog lamp

在大雾情况下,从低速汽车后方观察,使低速汽车更为易见的灯具。

3.5.19

倒车灯 reversing lamp

照明低速汽车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低速汽车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3.5.20

示廓灯 end-outline marker lamp

安装在低速汽车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车顶,用来表明低速汽车宽度的灯具。

3.6

照明、信号装置或回复反射器的透光面 transparent luminous
surface of lighting, signal devices or

retro-reflector

透明材料外表面的部分或全部。该表面由制造厂在其图样上标明。具体见附录
A。

3.7

发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见附录 A)

3.7.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
lighting devices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或者,对于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灯,投影透镜在一横截面上
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不带反射镜,则使用于3.7.2的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反射镜口径的一
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在配光镜上视在图样的限制。若反射镜

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应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7.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 light-signalling device other than a

retro-reflector

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
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的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为了确

定发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面的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3.7.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 surface of a
retro-reflector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边缘,只考虑水

平面和垂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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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视表面 apparent surface

某一特定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按制造厂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一平面
上的垂直投影(a-b); 或是透光面在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c-d),
该平面垂直于观察方向,且与配光镜

最外面的点相切。

3.9

基准轴线 axis of reference;reference axis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10

基准中心 center of reference

由制造厂确定的基准轴线与外部透光面的交点。

3.11

几何可见度 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
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
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观察方向应平行移
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
可以不考虑。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低速汽车部件的部分遮蔽,则应提供证明,表示在此情况下, 仍满足要求的配光值。然而,当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几何可见度角减至5°(灯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 时,安装后的灯具,其配光测量范围可减至水平以下5°。

3.12

外缘端面 extreme outer edge

平行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且与低速汽车横向外缘接触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后视镜;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3.13

overall width

3.12 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4

单灯 a single lamp

一种装置或装置部件,具有一种功能、 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
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低速
汽车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均具有相同的功能且

安装后其基准轴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但上述组合不适用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

3.15

双灯或偶数灯 two lamps or an even number
of lamp

具有一带(条)状透光面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其两端至低速汽车外缘端
面的距离不大于400 mm, 透光面长度不小于800 mm,
光源不少于两个,并尽量靠近透光面的两端;透
光面也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光单元构成,此时,几个并列的透光面在一横截面上的投影不小于上述各单

个透光面投影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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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两灯间距 distance between two lamps

基准轴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视表面的

精确边缘。

3.17

“工作”指示器 operating tell-tale

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18

“接通”指示器 closed-circuit tell-tale

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19

选装灯 optional lamp

一种由制造厂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20

地面 ground

基本水平的低速汽车停放面。

3.21

正常使用状态 normal condition of use of a
vehicle

低速汽车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低速汽车正常使用状态下,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特别是不
能失调。

4.1.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保证便于将其正确地调整。

4.1.3
对所有的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低速汽车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每个方向上的允
差应为±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安装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4.1.4
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低速汽车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低速
汽车应处于3.21规定的状态。

4.1.5 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

a)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低速汽车上(依灯具外形判断,而不是3.7中的发光面边
缘)。

b)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本要求不适用于灯具内部结构。

c)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d) 具有基本相同的配光性能。

4.1.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低速汽车,也应尽可能满足4.1.5的要求。

4.1.7
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则彼此可以组
合、复合和混合。

4.1.8
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近光灯,离地
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最大和最小)
离地高度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度:由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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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灯具间的间距,由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的诸内缘确定。若横向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

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4.1.9
如无专门说明,在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系统特性(如发光强度、颜色、视表面等)不应改变。

4.1.10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

4.1.11
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条件而出现变化,是允许的,只要这些变化符合相关灯具的技术
要求:

a) 相对环境光;

b) 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

c) 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4.1.12
对于3.5中的诸灯,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倒车灯除外),低速汽车内
部的灯除外。如有异议,应按下述方法检验:

a)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 m 处横截面的 I 区(见附录 B)
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 接看到红色灯具的透光面。

b)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 m 处横截面的Ⅱ区(见附录B)
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 接看到白色灯具的透光面。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I 区和Ⅱ区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 m 和2.2 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个垂直面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成
向外15°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
若有多个接触点,则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4.1.13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4.1.14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4.1.13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若安装)才能打
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
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4.1.15
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
以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2 灯具光色、安装要求和色度要求

4.2.1 灯具的光色采用GB/T 3977—2008 中1913XYZ 规定的色度系统。

4.2.2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按GB/T 3978 的规定。

4.2.3
灯具的光色和安装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选装表1未规定的灯具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 灯具的光色和安装要求

灯具名称

光色

安装要求

三轮汽车

单缸低速货车

多缸低速货车

远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近光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前雾灯

白色或黄色

选装

选装

倒车灯

白色

装封闭驾驶室时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GB/T 19119—2015

1 ( 续 )

灯具名称

光色

安装要求

三轮汽车

单缸低速货车

多缸低速货车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制动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牌照灯

白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前位灯

白色

强制安装,装单

远光灯时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后位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后雾灯

红色

选装

强制安装

示廓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选装

选装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4.2.4 灯具的色度特性应符合表2规定。色度特性的检验按GB/T7922
的规定进行。

2 灯具的色度特性

光 色

色度特性

红色

趋黄极限

趋紫极限

y≤0.335

y≥0.980-x

白色

趋蓝极限

趋黄极限

趋绿极限

趋绿极限

趋紫极限

趋红极限

x≥0.310

x≤0.500

y≤0.150+0.640x

y≤0.440

y≥0.050+0.750x

y≥0.382

琥珀色

趋绿极限

趋红极限

趋白极限

y≤x-0.120

y≥0.390

y≥0.790-0.670x

黄色

趋红极限

趋绿极限

趋白极限

趋光谱轨迹极限

y≥0.138+0.580x

y≤1.29x-0.100

y≥x+0.940

y≥0.440

y≤-x+0.992

4.2.5 低速汽车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符合4.3.1~4.3.13中相应的规定。

4.2.6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在装有灯泡之后,均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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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特殊规定

4.3.1 远光灯

4.3.1.1 数量

两只或四只。三轮汽车允许安装一只。

4.3.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1.3 位置

4.3.1.3.1
横向:无特殊要求。对单灯制的三轮汽车,其几何中心应位于三轮汽车纵向对称平面上。

4.3.1.3.2 高度:无特殊要求。

4.3.1.3.3
纵向:安装在低速汽车前面,反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低速汽车其他反射面引
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4.3.1.4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应保证在发光面周长上众母线形成
的扩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5°。发光面在配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内的

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

4.3.1.5 方向

朝前。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远光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4.3.1.6 电路连接

4.3.1.6.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当近光变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当远光变近光时,
所有的远光灯应同时关闭。

4.3.1.6.2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4.3.1.7 指示器

低速货车和装有封闭驾驶室的三轮汽车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其他可选装。

4.3.1.8 其他要求

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 cd。
但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最大发

光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每个前照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之和即为总的最大发光强度。

3 远光灯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低速汽车类型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

低速货车

≥10000

≥8000

三轮汽车

≥8000

≥6000

注:采用四灯制的低速货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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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近光灯

4.3.2.1 数量

两只。三轮汽车允许安装一只。

4.3.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2.3 位置

4.3.2.3.1
横向: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

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kg
的低速货车,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

小于600 mm。 若低速汽车宽度小于1300 mm, 则上述间距可减小至400 mm。

对单灯制的三轮汽车,其安装位置应位于纵向对称平面上。

4.3.2.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 mm, 不大于1200 mm。

4.3.2.3.3
纵向:装在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低速汽车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
的不舒适感。

4.3.2.4 几何可见度

由3.11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15°,向下10°。

β:对于单灯制,向左、向右均为45°;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

4.3.2.5 方向

朝前。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近光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4.3.2.6 前照灯调节装置

前照灯调节装置应是可调的,允许采用手动无级调节。手动前照灯调节装置应坐在驾驶座椅上就

能操作。

4.3.2.7 电路连接

变换近光时,应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4.3.2.8 指示器

选装。

4.3.2.9 其他要求

4.1.5b)要求不适用于成对配置的近光灯。近光灯不应随转向角度而转动。

4.3.3 前雾灯

4.3.3.1 数量

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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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3.3 位置

4.3.3.3.1
横向:在基准轴方向上,离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体外缘端面间的距离应不
大于400 mm。

4.3.3.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 mm 。
在基准轴方向上,整个视表面应在近光灯视表面最高点

以下。

4.3.3.3.3
纵向:装在车前,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体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

的不舒适感。

4.3.3.4 几何可见度

由3.11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5°。

β:向外45°,向内10°。

4.3.3.5 方向

朝前。其方向应不随转向角变化,发射光不应对迎面车辆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眩目或不

舒适感。

4.3.3.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或任何远近光灯。

4.3.3.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一种独立的非闪烁型指示灯。

4.3.4 倒车灯

4.3.4.1 数量

一只或两只。

4.3.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4.3 位置

4.3.4.3.1 横向:无特殊要求。

4.3.4.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 mm, 不大于1200 mm。

4.3.4.3.3 纵向:装在车后。

4.3.4.4 几何可见度

由3.11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15°、向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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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向左、向右均45°(一只倒车灯);向内30°,向外45°(两只倒车灯)。

4.3.4.5 方向

朝后。

4.3.4.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而且发动机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能工作的状态,倒车

灯才可以打开,否则打不开。

4.3.4.7 指示器

选装。

4.3.5 转向信号灯

4.3.5.1 **分类(见图1
转向信号灯分为1、la、1b、2a、2b、5
和6类。第5类和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为选装件。各类转向信

号灯的组合、布局构成见图1。

style="width:11.33996in;height:5.54664in" />

侧转向信号灯向后的可见度死角上限为5°,d≤18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车型,d≤2500 mm。

1 转向信号灯布局

4.3.5.2 数量

根据布局而定。

4.3.5.3 布局(见图1
4.3.5.3.1** 两只1类或 la 类或1b
类前转向信号灯,适用于下述情况,即在基准轴方向上前转向信号灯
的视表面边缘与近光灯或前雾灯的视表面边缘间的距离不小于40 mm。
若上述间距大于20 mm, 小于 40mm, 则配备两只la 类或1b
类前转向信号灯。若上述间距不大于20 mm, 则配备两只1b 类前转向 信号灯。

4.3.5.3.2 两只(2a 类或2b 类)后转向信号灯。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车型可选装两只2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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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2b 类后转向信号灯。

4.3.5.3.3 两只5类或6类侧转向信号灯(最低要求):

a) 第5类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 的车型;

b) 第6类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 kg 的车型;

c) 允许用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代替第5类;

d)
为满足4.3.5.5的可见度要求,当配备的转向信号灯兼有前转向信号灯(1、la、1b类)和侧转向
信号灯(5类或6类)功能时,可以再配备两只附加的侧转向信号灯(5类或6类)。

4.3.5.4 位置

4.3.5.4.1
横向:在基准轴方向上,离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到车体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

不大于400 mm (选装的后转向信号灯除外)。

在基准轴方向上,相邻两视表面内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 mm。
若低速汽车宽度小于

1300 mm,上述间距可减至400 mm。

4.3.5.4.2 高度:

a)
第5类或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离地高度,从最低点测量,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kg 的车型,应不小于350 mm, 其他车型应不小于500 mm,
从最高点测量不大于

1500 mm。

b) 第1、1a、1b、2a 和 2b
类转向信号灯的离地高度,按4.1.8规定测量时,应不小于350 mm, 不 大
于1500 mm。

c)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上述的诸离地高度上限,则第5类或第6类侧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

2300 mm,第1、1a、1b、2a 和 2b 类转向信号灯为不大于2100 mm。

d)
选装灯具的安装,在兼顾横向安装位置、灯具对称性、车身形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位于高处,
与应配备灯具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600 mm。

4.3.5.4.3
纵向(见图1):侧转向信号灯(第5类或第6类)透光面到标志低速汽车全长前边界的横向平
面的距离应不大于1800 mm。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可见度角时,该距离可增至为不大于2500 mm。

4.3.5.5 几何可见度

4.3.5.5.1 水平方向角:见图1。

4.3.5.5.2 垂直方向角:对于第1、la 、1b 、2a 、2b
和5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下各15°,若离地高度小 于 7 5 0 mm,
则水平面以下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对于第6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30°,水平面下5°。

若选装的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 mm, 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4.3.5.6 方向

按制造厂安装规定。方向把转向的三轮汽车该灯可随着方向把转动。

4.3.5.7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的灯。在低速汽车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一个开关控制

同时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

4.3.5.8 指示器

装有封闭驾驶室时,前、后转向信号灯应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或发声器(听觉
的),或者两者兼有。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火,

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频率闪烁。若为发生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GB/T 19119—2015

4.3.5.9 其他要求

闪光频率为(90±30)min⁻ 。 启动光信号开关后,在不大于1s 时间内发光,在1
s~1.5s 时间内首
次熄灭。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声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

述规定的频率。

4.3.6 危险警告信号

4.3.6.1

4.3.5.2 的规定。

4.3.6.2 布局

4.3.5.3 的规定。

4.3.6.3 位置

4.3.5.4 的规定。

4.3.6.4 电路连接

由单独配置的开关打开全部转向信号灯,并同步闪烁。

4.3.6.5 指示器

4.3.5.8 规定的指示器一起工作。

4.3.6.6 其他要求

4.3.5.9 的规定

4.3.7 制动灯

4.3.7.1 分类

制动灯分为 S1 类和 S2 类两类。

4.3.7.2 数量

S1 或 S2 类制动灯两只。

4.3.7.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7.4 位置

4.3.7.4.1 横向: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
的车型,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低速汽车纵向

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车型,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

内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00 mm, 若车宽小于1300 mm 可减至400 mm。

4.3.7.4.2 高度: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 mm, 不 大 于 1 5 0 0 mm 。 若 车
型 结 构 不 能 保 证 在 1 5 0 0 mm 内 ,

可增至2100 mm。

GB/T 19119—2015

4.3.7.4.3 纵向:装在车后。

4.3.7.5 几何可见度

4.3.7.5.1 水平方向角:低速汽车纵向轴左、右各45°。

4.3.7.5.2 垂直方向角:水平向上、向下各15°,若安装高度小于750 mm,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 减至5°。对于离地高度不小于2100 mm
的选装灯具,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4.3.7.6 方向

朝后。

4.3.7.7 电路连接

当使用行车制动装置时,制动灯应点亮。制动灯可以使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点亮。

4.3.7.8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开启。

4.3.8 后牌照照明装置(牌照灯)

4.3.8.1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8.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8.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位置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8.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8.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8.6 电路连接

按4.1.11的规定。

4.3.8.7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4.3.8.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则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灯的光度

特性可以予以修正。

GB/T 19119—2015

4.3.9 前位灯

4.3.9.1 数量

两只。

4.3.9.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9.3 位置

4.3.9.3.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kg 的车型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车型应不小于600 mm, 若车宽小于1300 mm,
该间距可减至

400 mm。

4.3.9.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 不大于1500 mm 。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 mm 内,可 增至2100 mm。

4.3.9.3.3 纵向:无特殊要求。

4.3.9.3.4
当前位灯与其他灯混合时,应使用其他灯在基准轴方向上的视表面来验证是否满足上述的
位置要求。

4.3.9.4 几何可见度

两个位置灯的水平方向角为向内45°,向外80°。垂直方向角为水平面上、下各15°。当灯的离地高

度小于750 mm 时,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4.3.9.5 方向

朝前。

4.3.9.6 电路连接

按4.1.11的规定。

4.3.9.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则可省去。

4.3.10 后位灯

4.3.10.1 数量

两只。

4.3.10.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10.3 位置

4.3.10.3.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
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缘间的距离,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

或等于3500 kg 的车型,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类车型,应不小于600 mm,
若车宽小于1300 mm, 则 该

GB/T 19119—2015

间距可减至400 mm。

4.3.10.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350 mm, 不大于1500 mm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1500 mm 内,可 增至2100 mm)。

4.3.10.3.3 纵向:装在车后。

4.3.10.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为向内45°,向外80°。垂直方向角为水平面上、下各15°。若灯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mm,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4.3.10.5 方向

朝后。

4.3.10.6 电路连接

按4.1.11的规定。

4.3.10.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并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4.3.11 后雾灯

4.3.11.1 数量

一只或两只。

4.3.1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11.3 位置

4.3.11.3.1
横向:若只配备一只后雾灯,则应安装在低速汽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基准中心也可位于低
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上。

4.3.11.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 mm, 不大于1000 mm。

4.3.11.3.3 纵向:装在车后部。

4.3.11.4 几何可见度

由3.11中规定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均为5°。

β:向左、向右均为25°。

4.3.11.5 方向

朝后。

4.3.11.6 电路连接

4.3.11.6.1 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

4.3.11.6.2 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

GB/T 19119—2015

4.3.11.6.3 电路连接还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之一:

a) 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
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

b)
除了应配备的指示器(见4.3.11.7)外,应至少配置一种音响报警装置,无论远光灯、近光灯或
前雾灯开启与否,当点火开关闭合,或点火钥匙取出、驾驶室门未关的同时,后雾灯开启时,给
出报警信号。

4.3.11.6.4
除了上述要求外,后雾灯的工作应不受其他任何灯开、关的影响。

4.3.1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是一种独立的非闪烁警告指示灯。

4.3.11.8 其他要求

在所有情况下,后雾灯与每个制动灯的间距应大于100 mm。

4.3.12 示廓灯

4.3.12.1 数量

车前两只,车后两只。

4.3.1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12.3 位置

4.3.12.3.1
横向:前和后:尽量靠近低速汽车的外缘端面。当在基准轴方向上,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
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400 mm
时,即满足要求。

4.3.12.3.2 高度:

a)
前:在基准轴方向上,与视表面上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不低于与挡风玻璃上边缘相切的水
平面;

b)
后:在考虑车宽、设计和操作要求,以及灯具对称性的情况下,尽可能达到最大高度。

4.3.12.3.3 纵向:无特殊要求。

4.3.12.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外80°。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5°,水平面向下20°。

4.3.12.5 方向

满足朝前和朝后的可见度要求。

4.3.12.6 电路连接

按4.1.11的规定。

4.3.12.7 指示器

选装。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灯指示器完成。

4.3.12.8 其他要求

只要满足所有的其他要求,则位于低速汽车同侧的车前可见的灯和车后可见的灯,可以复合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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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示廓灯与相应位置灯的相对位置要求如下:即在两灯各自的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上最相邻的点在

一横向垂直平面内的投影间距应不小于200 mm。

4.3.13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4.3.13.1 数量

两只,其性能应符合 IA
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只要不损害应配备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有效性,

允许安装和使用附加的回复反射器和回复反射材料。

4.3.1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4.3.13.3 位置

4.3.13.3.1
横向:离低速汽车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上的点到低速汽车外缘端面间的距离应不大
于400 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回复反射器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汽车,无特殊要求;对于其他车型,应不小于600 mm,
若车宽小于1300 mm, 则该间距 可为不小于400 mm。

4.3.13.3.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250 mm, 不大于900 mm
。若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900 mm 内,可增 至1500 mm。

4.3.13.3.3 纵向:装在车后。

4.3.13.4 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内和向外各3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10°,若回复反射器的离地高度小于750 mm,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

向角可减至5°。

4.3.13.5 方向

朝后。

4.3.13.6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可与装在车后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5 试验方法

5.1 灯的位置

3.5定义的诸灯具的位置(横向、高度和纵向)应按3.6、3.7、3.8、3.12、4.1.4和4.1.8规定的通用要求

进行检验。

距离的测量值应满足各种灯的各自规定。

5.2 灯的几何可见度

5.2.1
几何可见度应按3.11规定检验。角度的测量值应满足各种灯的各自规定,但4.1.3中规定的

±3°安装角度允差除外。

GB/T 19119—2015

5.2.2 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应按4.1.10规定检验。

5.3 电路连接和指示器

打开由低速汽车电器系统供电的所有灯具,检查其灯和指示器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以及每种

灯的特殊规定。

5.4 发光强度

远光前照灯总的最大发光强度及每只远光前照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按4.3.1.8的规定进行检验。

5.5 灯具的配备、数量、光色、布局以及类别

使用目视方法进行检验,包括相应的标记以及每种灯的特殊规定,应符合第4章要求。光色有异议

时按4.2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同一型式的规定

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低速汽车,则认为是同一型式:

a) 尺寸和外形;

b) 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

c)
低速汽车变化和差异不改变对所讨论车型规定的安装灯具的种类、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
有无安装、选装灯具。

6.2 型式检验

6.2.1 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设计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到照明信号装置的安装及其特性;

c) 正常情况下的质量监督。

6.2.2 进行某种车型照明信号装置型式检验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a)
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前照灯调节系统和悬挂系统的说明书。

b)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标明各装置在低速汽车上的安装位置。

c)
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和基准中心的外形图,以及有关视表面确定方法的说
明,但牌照灯除外。

6.2.3
进行某种车型照明信号装置型式检验的生产企业需提供被检车型的空载车一辆,其上装有整套
照明和信号装置,按第5章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第4章的相应要求。

6.3 出厂检验

对已按型式检验合格的批量生产的产品,以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出厂检验。按5.3、5.5
规定的项目

和方法进行检验,并符合第4章的要求。

style="width:9.65334in;height:9.60674in" />GB/T 19119—2015

A

( )

A.1 灯 具 表 面 、 基 准 轴 线 、 基 准 中 心 和 几 何 可 见 角 度 见
图 A.1。

4

4

说明:

1 — — 发光面;

2 — — 基准轴线;

3 — — 基准中心;

4 — — 几何可见角度;

5 — — 透光面;

6— 以发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

7 — — 以透光面为基准的视表面;

8— 可见度方向。

注: 视表面应与透光面相切,本图仅为示意图。

A.1 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角度

GB/T 19119—2015

A.2 发光面与透光面之间的比较见图 A.2。

style="width:8.31334in;height:3.74in" />

基准轴

配光镜表面

? r b d

投影图

注 : 发 光 面 边 缘 是 a 和 b, 透 光 面 边 缘 是 c 和 d。

A.2 发光面与透光面之间的比较

GB/T 19119—2015

style="width:7.34028in;height:10.90069in" />

延伸阅读

更多内容 可以 GB-T 19119-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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